发布时间:2025/08/30 公司治理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,明确总经理的职权、职责,规范总经理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工作细则(以下简称“本细则”)。
第二条 总经理行使《公司章程》和股东会、董事会赋予的职权,对董事会负责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,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,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。
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
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,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。
第五条 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,不得在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、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,不得在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。
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聘连任。
第七条 总经理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,但应遵守公司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。有关总经理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,被宣告缓刑的,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;
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;
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;
(五)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
(六)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期限未满的;
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,期限未满的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该聘任无效。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,公司解除其职务。
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,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;
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(四)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
(六)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(七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;
(八)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、福利、奖惩制度,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;
(九)除《公司章程》规定须经股东会、董事会审批的交易外,根据董事会、股东会的具体授权,对公司对外投资、资产的收购和出售、资产抵押和质押、对外担保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定;
(十)在股东会、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,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、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;
(十一) 股东会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除涉及应由股东会、董事会决定或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, 公司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,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。
第十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:
(一)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,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。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;
(二)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,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;
(三)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,向总经理提出建议;
(四)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或者授权其进行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:
(一)向公司总经理、董事会负责,监督公司财务、会计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要求;
(二)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,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算工作,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、真实、完整;
(三)保护公司资产安全,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;
(四)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,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;
(五)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,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,正确处理所有者、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;
(二)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,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,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,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;
(三)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,提高质量管理水平;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,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,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;
(四)采取切实措施,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,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;
(五)高度重视安全生产,抓好消防工作,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;
(六)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,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;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,不得越权行使职责;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,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,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。
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,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,注重精神文明建设,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,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,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,注重员工身心健康,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,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,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,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:
(一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;
(二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(三)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,或者公司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;
(四)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;
(五)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、挪用公司资金;
(六)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(七)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(八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(九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;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。
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,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。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:
(一)应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,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,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;
(三)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;
(四)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(五)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,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。
第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;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:
(一)公司视实际情况设置总经理办公室,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;
(二)公司各个部门向总经理汇报工作;
(三)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向总经理汇报工作。
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。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,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。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、管理、发展的重大事项,以及各部门、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。
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,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,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二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,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,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:(一)董事长提议时;(二)总经理认为必要时;(三)公司生产经营、财务、管理等出现重大情况或者上述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;(四)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。
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,由参会人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后存档。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、召集人(主持人)姓名;
(二)应当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人员姓名;
(三)会议议程及讨论的内容;
(四)参会人员发言要点;
(五)会议形成的决议;
(六)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。
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,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。
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,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,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;
(二)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、执行情况;
(三)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、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;
(四)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;
(五)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;
(六)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;
(七)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。
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,并保证其真实性。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,应以书面方式报告。
第二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,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:
(一)发生重大诉讼、仲裁等纠纷;
(二)发生重大劳动事故、安全事故;
(三)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、谴责;
(四)其他重大突发事件。
总经理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、“以内”含本数,“高于”、“低于”、“大于”不含本数。
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、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触时,以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亦同。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